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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20000014000271Q/2020-00180 主题分类: 综合工作
发布机构: 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 生成日期: 2020-11-05
文号 苏文旅规〔2020〕5号
名称 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
《江苏省非遗旅游体验基地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
《江苏省非遗旅游体验基地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1-09?15:23? ??信息来源: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

各设区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现将《江苏省非遗旅游体验基地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试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给省文化和旅游厅非物质文化遗产处。

 

  附件:《江苏省非遗旅游体验基地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江苏省非遗旅游体验基地认定与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推动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拓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旅游深度融合发展新路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江苏省非遗旅游体验基地(以下简称省级非遗旅游体验基地),是指由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认定的,在非遗旅游体验项目设计开发、活动开展等方面积极探索、成效显著,在本区域能够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单位。

第三条  设立省级非遗旅游体验基地,旨在依托非遗代表性项目,开发设计互动性强、体验感好的旅游体验产品,不断拓展传播渠道、扩大受众范围、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工作经验和模式,在全省推广。

第四条  省级非遗旅游体验基地的申报,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履行申报、审核、评审、公示、认定、公布等程序。

第五条  省级非遗旅游体验基地的申报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国家级或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入驻,能够集中开展非遗展览、展示、体验活动的非遗场馆(所)、历史文化街区和旅游景点。

(二)面向社会公众规范运营,具备较为完善的旅游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具有固定的非遗展览展示、互动体验场所。

(三)以多种展览陈列形式介绍和传播非遗知识,内容丰富详实。

(四)具备较强设计开发能力,针对不同群体开设多种具有知识性、趣味性的非遗旅游体验项目,对非遗项目核心技艺传承有一定推动作用,在本区域具有示范引领作用。

(五)配备从事非遗旅游体验项目策划和管理的专门人员,有固定经费支持开展非遗旅游体验活动。

(六)长期坚持开展非遗旅游体验活动,活动频次高,受众范围广,对当地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能够起到带动作用。

第六条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均可向所在地设区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单位名称、联系方式、单位简介等信息;

(二)入驻的非遗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情况;

(三)开展非遗旅游体验活动情况及成效;

(四)未来非遗旅游体验活动规划与设想;

(五)近几年获得的主要荣誉;

(六)相关佐证材料。

省属单位申报省级非遗旅游体验基地的,可以直接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提交有关申报材料。

第七条  各设区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进行初审,并按照申报要求提出推荐名单。同时,将有关申报材料报送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化和旅游厅对收到的申报材料进行复核。

第八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组织人员对复核通过的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和评审,按照好中选优、兼顾均衡的原则,提出省级非遗旅游体验基地建议名单,经厅党组会议研究后,确定省级非遗旅游体验基地候选名单。

第九条  省级非遗旅游体验基地候选名单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省级非遗旅游体验基地候选对象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实名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提出。

第十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根据公示结果,审定省级非遗旅游体验基地名单,予以公布并授牌。

第十一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每年组织一次针对省级非遗旅游体验基地的考核评估,对考核评估不合格的单位限期整改,整改期满考核评估仍不合格的,取消其省级非遗旅游体验基地资格,并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省级非遗旅游体验基地每3年组织一轮认定工作。被认定为省级非遗旅游体验基地的单位命名3年期满后,在自愿的基础上,可以重新申请参加新一轮次省级非遗旅游体验基地的申报。

第十三条  对省级非遗旅游体验基地在纳入江苏旅游线路、申报非遗优秀实践案例及省级非遗专项资金等方面予以倾斜。

第十四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利用“苏心游”、江苏非遗网、“江苏非遗”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对省级非遗旅游体验基地举办的相关非遗活动进行宣传和推广。

第十五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不定期对省级非遗旅游体验基地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进行总结推广,扩大社会影响,充分发挥其示范引领作用。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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